忠府发〔2018〕30号
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范围内殡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活动管理,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创造高品质生活,现就加强县城区范围内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县城区范围内指:东起郭家转盘及打靶场,西至护国村一组白仙井、胥家丫口加油站、滚装船码头,南起忠县长江大桥南桥头,北至新桥大桥西桥头。
二、县城区范围内的居民死亡后,必须在合法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内举行殡殓、吊唁活动,禁止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街道、人行道、院坝以及单位或个人住宅等场所搭设灵堂、灵棚停放遗体。城镇低保、特困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死亡的,在县殡仪服务站简易治丧厅治丧可免除三天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在丧事活动中,应遵守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炮),禁止乐队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禁止唢呐、鼓乐队吹奏音乐,禁止抛撒冥币纸钱,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冥币纸钱。
四、严禁丧事活动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做道场、丢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提倡鞠躬默哀,戴白花、青纱,敬献鲜花、花圈,播放哀乐实行轻音乐治丧。
五、在县城区内,接运遗体必须使用殡葬服务专用车,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殡葬服务专用车开展经营性接运活动。
六、殡葬出殡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炮)、吹奏音乐和抛撒纸币,送葬车辆应合理选择出行路线,尽量避开城区主要街道。
七、县城区范围内丧葬用地统一规划在公墓区,严禁在公墓区之外建造坟墓。县城区内死亡人员应安葬在松鹤园公墓、龙湖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筹建)。
八、县城区范围内殡葬活动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忠州街道、白公街道等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县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责任。
十、广大干部群众应支持、配合相关单位规范县城区殡葬秩序。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各种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咨询、举报电话:110、023-54232359)。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本县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忠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