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勋
新闻背景: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11月4日对外通报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今年1月25日,男子张某乘坐公交车时与司机发生口角之后,竟用脚踹司机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围墙。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男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最近,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真相公布之后,关于扰乱公交车安全驾驶的现象再次引发争议,尤其是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成为了焦点。三亚市通报的这起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再次重申影响公交车安全的行为务必予以严惩。
网上有不少观点认为公交车司机在被殴打、辱骂之后,甚至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样,肇事乘客就会被追究刑责。其实,这种理解是对这个罪名的误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乘客对公交车司机进行了辱骂、殴打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威胁驾驶安全的行为,就已经是犯罪既遂,造成的后果只会影响量刑的轻重,而不会影响罪名的成立。
为防止类似悲剧再次重演,有关部门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加大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宣传力度,给市民释明故意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正确处置乘客干扰安全驾驶行为的公交车司机,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毕竟这种突发情况非常考验司机的心理素质和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