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战友在询问信息采集进展情况并提出了一系列疑惑。
近日,网上曝光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转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4号)。
在此,我们结合战友们询问的问题将相关信息作一集中推送,提醒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参与信息采集工作时重点留心以下三个事项:
一、信息采集的阶段划分问题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文)文件精神,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力争2019年5月1日前完成。
二、采集对象的范围界定问题
本次信息采集的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1日(10月1日之前未到安置地报到的战友不在信息采集范围之内哈!)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
具体以下十二类人员。特别提醒:退役军人部发「2018」34号文对采集对象的范围界定要比比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文详细得多,建议对信息采集对象有疑问的战友认真阅读此部分!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 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主要诉求信息的申报问题
主要诉求信息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特别提醒这才是应该反映的情况),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这些情况不在此次信息采集之列哈,战友们有很多诉求都是这方面的),不在采集范围。
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特别提醒,想反映情况的战友一定要按照自愿反映原则,提前梳理事情来龙去脉、找准政策依据、准备证据材料、提炼诉求事项并形成文字材料,在信息采集时主动向信息采集工作人员提供文字诉求材料(最好把电子版也准备好)。
如果你不主动提出,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可能不会主动询问,也不会做引导性设问, 那么你将错失一次如实向党和国家反映个人诉求的绝佳机会。
最后,我们把退役军人部发﹝2018﹞34号文一并附上。
(文章来源@战友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