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周某某销售假药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得胜诉判决,这是忠县人民检察院自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首例对生产销售假药案提起公益诉讼并获得胜诉的案件。
去年6月,该院公诉部门在履职中发现周某某销售假药“棕色中药丸”可能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于是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经办案组审查认为,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周某某在明知“棕色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在忠县涂井乡涂家村第二卫生室诊所内以每袋80元至16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销售,共计108袋。周某某销售假药给不特定群众,侵害范围较广、时间较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要求。
去年8月5日,该院在报刊上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9月6日,该院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19日,周某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检察官田金兰出庭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当庭对该院的诉讼请求表示无异议并愿意履行。最终,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并于11月20日做出判决,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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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出了两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同时,要求被告人主动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假药,这两点要求也被法院采纳,且已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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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田金兰说。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既要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又要尽力排除危害、维护公益,让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官田金兰说,“我院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得胜诉,对遏制相关违法行为和引导群众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通讯员 张海波 谭华蓉 记者 饶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