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晓菊:律师在顾问单位的作用 —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李某受伤后立即送往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北京市顺义区医院精神外科治疗。伤情诊断为:大脑挫裂伤伴随出血、创伤性脑水肿、肋骨骨折等,构成伤残鉴定标准(医生估计为3-4级伤残)。治疗期间,入住急诊科1天,次日转入ICU病房8天,后转入普通病房治疗24天,共计住院治疗33天,于同年8月28日出院。

李某称事故给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和家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胡言乱语,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

李某依据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文中结论为“无证据证明李某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要求赔偿其急诊费、住院期间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伙食费、家属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出院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老人赡养费、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共合计人民币八十六万元。

顾问单位收到李某的《赔偿申请》后,立即将相关资料转交本人,听听本人的意见。拿到材料后仔细看了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为用人单位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事实方面

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的内容来看:

1、没有事实证明李某与第三方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证明记载“2018年7月27日18时43分,在北京市首都机场西路航空桥东口,李某驾驶红色无号牌小乌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轮向左侧倾倒,致李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但交警勘查写明“未发现李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有与其他车辆接触的明显痕迹;经询问证人:未发现李某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调取事故现场周边视频资料,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途经事故现场时突然向左侧倾倒。”这个事实说明了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他车辆与李某发生了碰撞导致其受伤的事实。

2、交通部门出具的并非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交通事故证明

正常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要针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来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情况。但就本事件而言,该交通事故证明写明“因李某驾驶的车辆向左侧倾倒的成因无法判定”,故才出具了事故证明而非事故认定。这样出具的原因恰恰说明了其倒地的原因无论是从现场勘查、现场的证人、周边的视频都没有看到其与其他车辆发生过碰撞,只是看到其倒地,但倒地的原因无法判定,没有责任第三方,所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基本事实无法查明的,就其报案出具了事故证明。

二、法律适用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如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李某可能适用的条款仅限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条明确说明适用该条的具体条件:一、要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必须遭遇到与第三方之间的交通事故(如果没有第三方也就没有主次责任之分);三、要在与第三方的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但结合本事件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第任何第三方发生了交通事故,正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没法确定其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也才在责任证明中得出“无证据证明李某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结论。正是由于其自行骑车倒地的原因无法查明,故此才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而非“交通事故认定”。

因此,针对李某要求赔偿八十六万元的主张,本人给出的法律意见为:鉴于李某在下班途中所受伤害的成因无法判定,更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明确其与第三方的责任划分,故其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的结论。

在法律框架内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运用所学结合事实有理、有据、有节的为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和观点,为所服务的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天职。虽然对受伤的员工我们也表示同情,但公司并不是慈善机构,没有对员工受到的所有伤害都负有救助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发生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范围内加以评判,不能以道德或感性的思维加以判断,这也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其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委托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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