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头儿子”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大头公司”)全部上诉请求。法院经审理认定,杭州大头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大头儿子”动画形象生产、销售玩偶的行为已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著作权,须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等共计28万元。
《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剧照 (图片来源:资料图)
2017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大头儿子”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大头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形象与央视动画主张权利的作品二者明显一致,故认定杭州大头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央视动画的涉案作品形象,显然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大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杭州大头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来源于央视动画所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人物形象,一审法院基于《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对杭州大头公司进行侵权的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同时,法院认定,结合杭州大头公司使用央视动画享有权利的作品具有主观故意,并且央视动画权利作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较高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可一审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北京知产法院终审驳回杭州大头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此次终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认定,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并非刘泽岱94版简笔画原型图的表达内容。此前,在杭州大头公司关联方侵权“大头儿子”商标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定,刘泽岱并非对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的名称进行创作,不享有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其后也无权将三个人物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转让与杭州大头公司。
北京知产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表明了国家保护原创、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的决心。著作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侵权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