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买过房的朋友都知道,买房前一般需要与开发商签订一个认购协议,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是如果回家后又不想买这套房子了怎么办?定金还能要回来吗?看看专业回购房定金张汉能是怎么支招的!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要把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此可见,能否要回定金,关键在于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理解适用。
如果认购协议对商品房的面积、价格、朝向等主要条款里没有明确约定,且后来开发商与购房人又未能就这些主要条款等协商一致,从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购房人。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没能签订,是由于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购房人单方违约而造成。
也就是说,如果你反悔了,那么就需要去看看认购协议里有没有相关的条款约定,等到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对不合你意的条款,可以大胆提出异议。
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如果双方在诚信、平等的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就无法补充协议达成一致表示的意思,导致购房合同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购房者有权力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通过增加补充协议这样就可以达到退回定金的目的,这种方法也是可以的,但是要记住在协议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应是符合实际并且重要的。
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企业将收取的定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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