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时,结合被调查人在调查中积极认罪认罚的表现,从监委的角度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可以鼓励被调查人改过自新、将功折罪,体现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日前,在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该区某医院一科室负责人杨某时,渝北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
今年4月,渝北区纪委监委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了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利的问题线索。4月25日,在初核期间,杨某主动到该区纪委监委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收受贿赂130余万元的事实。随后,该区监委对杨某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期间,杨某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提供了其他重要线索。“杨某自动投案,而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为我们查清案情提供了有利条件,也节约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效率,建议从宽处罚。”短短一个月时间,杨某案即进入收关阶段,在解除留置前,渝北区监委召开委务会集体会商,根据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及立功情节,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并向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报送了从宽处罚建议的请示。
在收到请示后,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杨某是民主党派成员,属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纳入监察范围的对象,对其的处置,必须严格依法,既体现监察法的权威,又体现对认罪认罚的被调查人宽大处理的政策意图,达到最好的效果。”
5月28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召开室务会进行集体研究,对渝北区监委提出的从宽处罚情节进行了逐一审核把关,给出了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认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但杨某提供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而且内容不属于重大立功范畴,不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随后,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组织专题会议,对此审查意见进行了研究,对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予以认定。
“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提高政策理解水平,促使被调查人得到罪责相适的法律制裁,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收到反馈后,渝北区纪委监委据此向检察院提出了从宽处罚的意见,并在审判环节得到采纳。
“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需要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防止法律适用不当、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对职务犯罪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证据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目前,重庆市纪委监委已下发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之一,对在审核区县监委报请从宽处罚建议的案件中发现的六类问题,提出针对性指导意见,确保案件质量。比如,对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明确监察机关要出具到案情况说明,被调查人到案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被调查人的悔过书等,其中,到案情况说明应当写明案发经过、被调查人到案情况、有无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关部门是否已掌握所涉事实等等。意见还专门提到被调查人在带至留置点途中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自动投案情节,纠正了认定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