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如何使用技术调查措施?
问:赋予监察机关技术调查权限的目的是什么?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什么?如何使用技术调查措施?
答: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技术调查权限,并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范,有利于有力打击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有利于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此外,对于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确有必要,监察机关也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要“根据需要”。也就是说,虽然监察机关对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只要办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而是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涉及公民、组织的基本权利。因此,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
二是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必须依照规定,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审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调查这一案件是否是必需的,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在批准决定中要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要明确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的调查手段,而不是只笼统地批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不加区分地所有技术调查手段一起上。同时,还要具体明确对案件中的哪个人采取,而不是笼统地批准对哪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三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四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算。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满后,经履行原来的审批程序,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应说明的是,“经过批准”还是要履行原来的审批程序。
五是虽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决定是三个月内有效,但在三个月有效期内,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这是对公民、组织权利的保护。(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