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动态】我市强化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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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规范我市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

重庆市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出范围:

(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二)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森林公安等政府职能以及推进国有林区改革发展稳定等支出给予的补助。

(三)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指用于前一轮退耕还林任务(2000-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

(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五)国家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及区县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经费、古树名木抢救性保护补助等方面。

资金分配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并结合比例法、项目法等进行分配。安排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依据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在编(在册)职工人数及上一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进行分配,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一年一核定,超过法定缴费比例的按法定比例计算缴费金额。

(二)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依据森林公安等政府职能岗位在编(在册)职工人数和相关补助标准进行分配。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并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五)国家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及区县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经费、古树名木抢救性保护补助等方面资金,按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确定补助规模。

资金拨付流程

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上报下年度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在编(在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森林公安等政府职能岗位在编(在册)职工人数。

每年11月30日前,市财政局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收到中央财政安排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包括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同时,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将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任务清单(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等内容),分解落实到区县和相关单位,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照年初绩效目标,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中的“漏洞”,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适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级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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