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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客观因素公式化分配并公开、重点向渝东北和渝东南片区倾斜、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
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发布市对区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工程实施,支撑绿色发展。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旨在引导基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重庆《办法》明确,生态转移支付范围为五类区县:
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和国家禁止开发区域。
纳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区县。
财政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区县。
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区县。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纳入转移支付的生态功能区域。
因素补助、绩效奖惩,是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的核心。转移支付补助额度由核定的基数、引导性补助、补偿性补助、成本性补助和奖惩资金五部份组成。
重庆将在市与区县核定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基数的基础上,视其空气质量、水质达标率、污染减排、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森林覆盖率等给予引导性补助,考虑生态护林员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给予补偿性补助,根据生态功能区域的重要性和外溢性特征,按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成本等给予成本性补助。
与之配套,重庆将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资金使用结果实施奖惩。奖励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区县,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为了确保统筹平衡、突出重点,转移支付资金将纳入均衡财力和激励引导转移支付统筹平衡、统一测算、统一下达。
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市财政将加强资金使用追踪问效,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提高生态功能区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现代化建设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