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七五”普法】每日一练、每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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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判断对错:在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后,慈善组织可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

参考答案: 正确

每月一案

供应商不应以尚未获得的特定资格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投标

要点引读

特定资格条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满足当前采购项目涉及的特殊要求及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强制准入标准,依法设置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特定条件,以此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顺利进行。但采购人设置资格条件并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合理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以此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采购方不仅需要注意依法合理设置资格条件,更需要注意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否则,可能造成中标无效、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以案说法

2017年,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采购医用X线DR摄影系统,由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有S公司、H公司和G公司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H公司分数排名第一,S公司分数排名第二,招标结果公布后,S公司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交易中心作出质疑回复,S公司不服,向该区财政局投诉。投诉事项为:H公司投标产品技术部分有5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其技术部分应为0分,评标结果应无效。区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S公司不服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财政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查明H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注明附件为《产品技术要求》,而H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完整提供该附件。此外,根据S公司提交的证据查明,H公司投标时所投产品尚未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注册变更许可,未获得所投产品的《产品注册变更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区财政局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其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管理建议

一、加强对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查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供应商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可以对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采购人对于资格条件的审查不能仅仅局限于形式审查,尤其是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有特殊需求的,采购人应当注意对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以防出现供应商提供不完整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

二、采购人需要合理设置特定资格条件

特定资格条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满足当前采购项目涉及的特殊要求及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强制准入标准,依法设置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特定条件。特定条件的设置应该明确具体参考标准,如以鉴定书为标准或以许可证为标准等,尤其是涉及采购产品参考标准更是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免采购人的参考标准与供应商的参考标准不一致,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三、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必要的时候需要核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活动中,往往会收到各方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有时能相互佐证,有时却相互冲突,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财政部门应主动调查取证,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忽略对证据真实性以及关联性的核查。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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