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新通过的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明确了植物疫情消除的时限
规定新发生疫情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消除
原有疫情应当明确基本消除时限
并采取有力措施逐年减轻
条例规定,发生植物疫情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制定消除计划。新发生疫情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消除;原有疫情应当明确基本消除时限,采取有力措施逐年减轻。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疫情消除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出台时间较早,限于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所设置的罚款额度较低,使得相关的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应有惩戒作用。为此,《条例》加大了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逾期不除害处理等情形的处罚幅度。
其中,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所有者或者经营者逾期不除害处理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