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事】老者被撞身亡,肇事者逃逸并将车辆拆卸焚烧……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本应及时报警救助伤者

但是

梁平区仁贤一男子在发生事故后

不但不及时抢救伤者

反而驾驶肇事车辆逃逸

为逃避责任还将肇事车辆进行了焚烧

试图销毁证据逃避民警侦查

不曾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梁平警方千里缉凶

近日

该男子在广东惠东被抓捕归案

案件回顾

今年1月22日20时许,梁平安胜镇下场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驾驶肇事二轮电动车将行人撞倒后滑行40余米,后连人带车逃逸,被撞老人当场死亡。

红色圆圈处为车辆与路面擦印

交警支队事故大队闻警而动,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全面展开现场勘查和逃逸车辆及驾驶人查缉工作。由于案发时段为夜间,周围无视频监控,现场只遗留肇事车辆面罩碎片、侧面反光镜、电动车脚垫,再无其他有价值的线索,破案难度较大。

民警分析出肇事车辆为倍特牌红色二轮电动车

交巡民警调整破案思路,以案发地为中心,在电动车常规活动范围内向周边地区开展摸排走访工作,仁贤镇中年男子黄某走进侦查民警的视线里。据反映:黄某家有一辆红色的二轮电动摩托车,且其常年在外务工。1月17日,黄某因其父亲病重回家,却在1月24日,也就在交通肇事案发生后两天,突然离家外出。春节(2月16日)将至,且家中还有病重的父亲,黄某这一反常行为不得不让人充满怀疑。

大人:此事必有蹊跷

民警循线追踪,加强对嫌疑人犯罪证据的收集工作,特别是对黄某在家这两天有交集人员的调查摸排工作。天不藏奸!民警在黄某舅舅家屋外的水坑里查获了肇事车辆的零部件。经调查,嫌疑人黄某在肇事后将肇事电动车交给其舅舅拆卸,车辆外壳被焚烧。

从水坑中打捞出的车辆零部件

今年6月,办案民警来到广东惠东县,一举将黄某抓获归案 ,黄某对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并焚烧车辆毁灭证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车辆外壳塑料被焚烧成灰烬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 条 链  接

交通肇事逃逸的“四大后果”

法 条 链 接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黄某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不要驾车逃逸。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1.事故严重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立即拨打110和120,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寻求医院救助。

2.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让其到现场取证。

3.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现场。

4.勇于承担责任,积极赔偿损失。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

在害人的同时也害了自己

往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

和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渝警映像

重庆公安影像志

来源:【平安梁平】微信公众号,欢迎全体公安民警和爱护支持公安工作的朋友提供素材和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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