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17时30分,巫山县大昌镇樟树村3组在建村(社)道发生一起3人死亡、2人受伤、1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
驾驶员罗某某驾驶挂甘09-05634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载水泥砖630块超过核定装载质量;
2
罗某某驾驶挂甘09-05634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制动性能不合格;
3
罗某某驾驶挂甘09-05634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车速过快,且存在临危操作不当的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罗某某,事故车辆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巫溪县农委作为全县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牵头部门,未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变型拖拉机整治前期工作,流于形式、浮在表面,履职不力,建议责成巫溪县农业委员会向巫溪县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建议给予纪律处理的人员
巫溪县:
1
余某某,巫溪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2
谭某,巫溪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3
张某某,巫溪县农业委员会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予以诫勉。
4
崔某某,巫溪县农业委员会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
李某某,巫溪县农业委员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建议予以诫勉。
6
马某某,巫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7
王某某,巫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通城公巡中队队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8
廖某某,巫溪县通城镇人民政府镇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9
詹某某,巫溪县通城镇农服中心主任,建议予以诫勉。
巫山县:
1
刘某某,巫山县大昌镇樟树村委会至巫溪界公路通畅工程项目经理及现场代表(临聘人员),建议巫山县交开司对其予以解聘。
2
何某,巫山县交开司副总经理,九级职员。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3
向某某,巫山县交委副调研员(副处级)。建议责成向久伦向巫山县交委写出书面检查。
4
简某,巫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巡警大队大队长。建议予以诫勉。
5
董某,巫山县大昌镇派出所副所长,建议予以诫勉。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
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元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巫山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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