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8月,全市建设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反弹,已占各类安全事故总量的26%。事故频发,暴露出当前建设施工参建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行业主管部门纠违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为有效扭转建设施工安全事故上升势头,构建严格的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市政府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
一、工作目标
实现“两下降一遏制”。
严格落实“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的要求。
集中查处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
二、工作重点
围绕在建设施工安全事故中占比达90%的六种事故类型(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机械伤害和车辆伤害),开展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执法行动。
1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应当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01. 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02. 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03. 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04.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05. 作业人员登高未借助建筑结构、脚手架的上下通道、有固定措施的梯子、结构构造牢固可靠的其他攀登设施和用具的;
06. 作业人员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
07. 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混凝土机械在作业和运输时,施工现场无人指挥的。
2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应当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01.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0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03. 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04. 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3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称“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的。
01.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应当对建设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未对危大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接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02.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应当对监理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未针对危大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03.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 应当对施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未辨识和公示危大工程的;
◆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的;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
◆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验收和监测的。
4
对事故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
5
对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启动刑事责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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