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龚某某驾驶货车由九龙坡区西彭镇方向往江津区德感方向行驶,17时15分许,该车在江津区西江大道金科广场路段最左侧车道行驶时,为避让从右侧向左侧变更车道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某),造成侧翻将正在左转车道等待绿灯的小型轿车(驾驶人聂某某)压埋,造成两车受损,聂某某和聂某某父亲当场死亡,聂某某7岁女儿抢救时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原因
龚某某驾驶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存在超载(对车辆进行改装、加高、加宽或拆卸栏板,核载12.37吨,实载50.8吨)、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操作车辆措施不当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不按规定连续变更车道影响龚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龚某某,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兼驾驶人,已由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货车龚某某所属公司。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范某某,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范某某2017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其它的处理建议
◆该事故中不按规定连续变更车道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某已被江津区交巡警支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旺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安铸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为肇事车辆(龚某某驾驶货车)提供非法改装条件的行为,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巴南区商务局牵头,协同巴南区交巡警支队、巴南区交委等相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建议由九龙坡区建委牵头,协同九龙坡区交委、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针对本次事故中,对建设单位重庆柏景铭厦置业有限公司及施工总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货车源头超载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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