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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凌晨1时14分,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天桐1号船舶与码头连接软管处发生泄漏。
▲受事故影响,不少渔排上的泡沫浮材被腐蚀,造成渔排下沉,当地渔民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调查发现,东港石化公司一开始就刻意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瞒报数量,性质十分恶劣。对外报告泄漏量为6.97吨,要求员工对泄漏量进行严格保密、统一口径,要求对外统一宣称事故原因为法兰垫片老化、破损,以逃避刑事处罚。“尽管企业百般掩盖,也采取措施吸回了大部分油污,但泄漏事实客观存在,环境影响与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依据商检机构的报告及调查取证结果,调查组认定,东港石化公司实际泄漏量69.1吨。
责任追究情况
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企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也有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截至目前东港石化公司7名直接责任人员已被批捕;政府官员8人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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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瞒报、谎报?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瞒报、谎报会怎么样?
一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三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来源:安娃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