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全区各类单位和个体户进行全面清查。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采集清查表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清查对象
涪陵区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清查时间
2018年9月—10月
清查内容
单位和个体户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业务活动等。
清查对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是普查对象应尽的法定义务。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的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清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举报途径
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清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涪陵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涪陵区经普办举报电话:023-7228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