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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的收费标准
南岸区王女士来信反映:茶园新区金菊路农贸市场的尚善物业,乱收电费,之前电费是1.5元,后因业主反映过多,则将电费降为1.2元,而且每家业主的收费标准不一样,同时水费及清洁费等问题,也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区发展改革委现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60号) 规定,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不得与用户通过合同约定固定价格、固定度电分摊费或者加价幅度。转供电主体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分摊费用)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以及向用户收取的电价、电量、电费和分摊费用构成等,应在用户缴纳电费场所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让用户明明白白缴费。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众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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