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这样,谢谢你们啊!我这就过去!”9月25日,江津市民王奶奶边向民警道谢,边离开南城派出所。
王奶奶今年85岁了,老伴杨大爷已经退休多年,身体康健。前几天,杨大爷接到原单位的电话,称要给退休的老职工发放补助金,凭健在证明领取。王奶奶便来到派出所,请民警出具杨大爷的健在证明。
民警告诉王奶奶,根据公安部出台的相关规定,派出所不再出具公民健在证明,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依照规定,民警向王奶奶出具了书面告知书,说明了不予开具的理由,并帮助联系了杨大爷原单位和卫生防疫部门予以解决。
民警所提到的“规定”,就是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问题和个别部门随意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等问题。
“五个一律”分别是指: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一律实行限时办结;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这个规定,我感觉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江津区公安局户政科副科长肖金鑫介绍,“首接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这三个‘一律’,规定更严、更细,确保人民群众到派出所开证明时便捷、高效、准确;至于第三条和第四条‘一律’,则是为了消灭‘奇葩证明’,切实让老百姓少跑路。”
肖金鑫称,按照新规,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那么,哪些证明是应该由派出所来开具的呢?主要包括以下9类情形。
江津市民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派出所,或联系区公安局户政科,电话:47776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