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绕城高速以内及北碚、江津、永川等
11区建成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
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
(含绕城高速公路)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
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
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
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的区域或者场所。
《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提出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
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条例》还规定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
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此外
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违反《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自重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