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綦江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出台。举报人可向区内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区打非办等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细则》,举报内容一经核查属实的,将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线索作用价值进行奖励,具体按四个等级执行,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万元。
綦江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打非金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举报本区行政辖区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有关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一)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公安机关;
(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四)区打非办:023-81713221,QJJRJG@163.com。
第四条 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行为或证据(如广告、合同、收据、现场照片、网络地址等);
(二)举报者提供自身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或已受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的主体新发生的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第七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件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案件主办地属于本区行政辖区的,由区金融办商函案件涉及区县金融管理部门,按奖励程序给予奖励;案件主办地不属于本区行政辖区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具体奖励金额由区金融办会同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同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奖励额度根据举报线索作用价值,可区分层次实施:
(一)被举报的主体仅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不含)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不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完整填写《非法集资举报受理登记表》(见附件1),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奖励举报条件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线索核查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线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向区金融办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牵头采取会议、文电等形式组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
跨省市、区县的案件,由区金融办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十三条 经核查属实的,由线索核查部门填写《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报送区金融办。
经核查不属实的,由线索核查部门告知举报人。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报区打非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区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区金融办《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区金融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励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线索核查、办理举报奖励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资金列支,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重庆市綦江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綦江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綦金发〔2016〕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