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荣昌区首起涉恶案件公开宣判,刘某、李某、蒋某、邓某、简某、罗某等六名被告人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四年的不等刑期。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等六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荣昌区昌元、广顺等街道附近的茶楼、网吧、学校、高铁站等地采取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持凶器追逐他人等方式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刘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6月10日晚,刘某、李某、蒋某三人在荣昌区昌元街道人民路某宾馆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次日,荣昌区公安局将三人抓获。
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组织、要约他人参与寻衅滋事三次,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因其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不以犯罪论处。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参与寻衅滋事两次,因其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不以犯罪论处。
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参与寻衅滋事两次,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邓某参与寻衅滋事三次,犯寻衅滋事罪,因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简某参与寻衅滋事两次,犯寻衅滋事罪,有立功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罗某参与寻衅滋事两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荣昌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荣昌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始终保持依法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坚定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决心,保护一方平安,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提振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做斗争的信心,为下一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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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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