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了!以后破坏生态环境要遭追究赔偿责任
日前,记者从区环保局获悉,
我区于近日出台了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明确规定了三大类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形
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为全区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
奠定了坚实基础。
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我区成立了
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
区农委、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方案》,
违反法律法规,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作为赔偿义务人
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范围包含
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
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区政府作为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管辖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指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农水等部门或机构,
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
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跨区县以及在全市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
由市政府管辖。
赔偿资金管理方面
《方案》明确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
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者判决要求,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
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
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
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
区政府前期开展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
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
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区政府指定的部门
或者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
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三大类损害生态环境应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细化为8种情形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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