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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3家企业被下达“环境保护禁止令”!

梁平微发布

6月22日,万州区环境资源审判庭、区环保局、区公安局、云龙镇一行前往云龙镇3家正在非法生产并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梁平县兄弟青筒瓦厂,梁平县鸿发陶瓷制造有限公司,梁平县云龙镇胜响琉璃瓦厂),对其下达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6月22日,工作人员正在张贴“环境保护禁止令”

6月22日,工作人员正在给企业电源贴封条

当天上午,在梁平县云龙镇胜响琉璃瓦厂,万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宣读和张贴完环保禁止令及封条后,再次告诫被执行人在收到禁止令后不得继续违法生产,否则法院将依法采取采取包括罚款、司法拘留等在内的强制措施。企业主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承诺会按照禁止令要求停止生产经营。

6月22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诫企业主不得继续违法生产。

6月22日,企业主正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案 情 回 顾

今年3月,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云龙镇的3家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3家企业均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但工厂正在生产。经调查了解和现场询问,3家企业产生的废气均未经过处理便直接外排。

随后,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3家企业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防止废气继续外排,造成环境污染。5月11日,经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复查,3家企业均在正常生产,但却没有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5月15日,区环保局向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向3家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6月,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区环保局的禁止令申请,并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3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何谓“环境保护禁止令”?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万州区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翔说,涉及水资源、大气、土壤、森林、放射性、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案件等,都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申请范围内。

环境保护禁止令

“环境保护禁止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按执行程序执行,在送达被申请人的同时,在其住所地、违法行为实施地张贴,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相关强制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使用,将有效遏制环境资源破坏行为,强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为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向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是构建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的体现。”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华兴介绍,下一步,区环保局将继续严格环境执法,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强化联动联防联控,坚决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稳步推进全区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

文/图 记者 张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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