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将立法规定不得携带宠物乘坐公共汽车
7月23日上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提请会议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对公交专用道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除公共汽车外二十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也可在规定时段使用公交专用道,并规定除具有有效证件的导盲犬外,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并删除了客运车辆开空调的温度标准规定。
据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据张晓涛介绍,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对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很有必要,另一方面,从利用道路资源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允许其他大型载客汽车通行也有现实需要。因此,将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在规定时段内、规定方向上,除公共汽车和二十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外,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
由于重庆很多道路狭窄、陡急、坡度大,合道、并道路段多,且路况复杂,制定全市统一的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标准有一定困难,因此,二次审议稿未对公交专用车道的具体设置标准作出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对公交站点副站名冠名权出让所得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出让所得应专款专用,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据了解,二次审议稿中删除了有空调的客运车辆开启空调设备的具体温度标准的规定,增加了“不得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图文”,“不得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并增加了“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具有有效证件的导盲犬除外”的规定。
据张晓涛介绍,公共汽车客运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因此在二次审议稿件中增加了完善设施设备标准、提高驾驶员从业条件等方面的规定。比如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应具备“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计积分不超过十二分”,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共汽车运营应“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监控设备等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主办单位: 沙坪坝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沙坪坝微政务整理于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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