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 重通集团、西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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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通集团召开2018年安全保密工作会

6月19日,重通集团召开2018年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公司保密委领导、各涉密部门负责人、兼职保密员、受表彰人员、保密办成员共计40余人参加。

会议传达了南岸区保密局涉密人员全员培训会精神及公司2018年安全保密工作要点。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保密委主任刘忠堂,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保密委副主任王永祥对公司安全保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上,还对荣获公司2017年度安全保密工作的3个先进集体和8名优秀个人进行了表彰。(重通集团  施晓庆)

西计公司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认定现场审查

6月20日—21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查组一行7人,对西计公司各项保密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现场审查中,审查组专家对西计公司在各项保密管理工作中所作出的努力给与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公司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终,西计公司顺利通过了第三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认定现场审查。(西计公司)

【保密知识】且慢!“消息撤回”真的能保密吗?

如今,人们越来越习惯用微信交流生活和工作信息。不知大家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朋友发来消息,你还没来得及点开,便发现消息已经被撤回。再一细问,原来是朋友想分享点内部敏感信息,但发出后又心觉不妥,犹豫再三决定不发了。

那么,“消息撤回”真的就能保密了吗?

“消息撤回”看似是“我没发送、你没看到”,但细究则不然。

首先,即使不考虑“有心人”利用技术手段窃密以及手机木马病毒埋伏等因素,受网络情况和发送时间的影响,用户也未必每次都能及时撤回消息。

其次,就算操作成功,消息在对话框里消失了,聊天记录的缓存却不会被撤回。比如有些网友发现,用手机端撤回的消息往往在网页版微信上仍能显示;通过设置手机消息的通知方式,未读状态下,消息内文即使被撤回也能尽数显示在通知栏里。而微信推出“重新编辑”消息的功能后,你所发的每条消息更将被系统光明正大地记录下来,以便再次编辑发送。

最后,市面上有不少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专用的恢复软件,也可以分分钟“还原”你所发出的消息。百度搜索“微信撤回恢复”,方法也是五花八门,“消息撤回”的安全保密隐患可想而知。

聊天、游戏、支付、第三方服务……微信看起来好似无所不能,但同时它也带来了更多的失泄密隐患。

2015年底,某境外网站刊登过一份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是某机关借调人员偷拍文件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好友,好友又将文件照片转发给他人,短短几天就被境外势力刊登在网站上。

微信的传播速度之快、覆盖范围之广可见一斑,一旦发生微信失泄密,后果不堪设想。然而,在大数据等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只要信息上了网,便几乎不可能重回“真空”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坚守原则,不使用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工具传播涉密信息,才能真正杜绝失泄密的发生。

一些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保密意识不强,在日常工作中容易受到好奇心、虚荣心的蛊惑,获悉一些“内幕”或敏感信息后忍不住想和朋友分享。但我们必须记住,就保密工作来说,“发了又撤”与“已发送”毫无差别,都等于拱手送密。一旦由此发生失泄密事件,不仅将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当事人也要承担严重的后果。

(来源:保密观)

【依法治企】  保证合同中不能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5日,农行白城分行与东佳谷物公司签订第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东佳谷物公司向农行白城分行借款4000万元。农行白城分行发放了贷款,该笔借款于2015年1月到期。2014年1月15日,农行白城分行与陈坤兵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坤兵(东佳谷物公司总经理)为农行白城分行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14000万元。担保合同还约定,保证人存在违反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1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同日,农行白城分行与东佳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东佳矿业有限公司为农行白城分行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14000万元;农行白城分行与东佳谷物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东佳谷物公司以综合楼、办公、仓库设定、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以上债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5月8日,农行白城分行与东佳谷物公司签订了第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东佳谷物公司向农行白城分行借款2000万元。农行白城分行发放了贷款,该笔借款于2015年5月到期。东佳谷物公司到期未还款,农行白城分行向白城中院起诉,要求:(1)东佳谷物公司还本付息;(2)农行白城分行对抵押物土地及房产等享有优先受偿权;(3)东佳矿业公司、陈坤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陈坤兵承担债权余额10%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农行白城分行与东佳谷物公司、东佳矿业公司、陈坤兵对农行白城分行诉讼请求中的(1)至(3)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予以确认。但对于第(4)项未达成调解意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农行白城分行该诉请。农行白城分行不服白城中院判决,上诉至吉林高院,吉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本案中农行白城分行的败诉原因在于其要求陈坤兵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超过了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根据一审调解书,陈坤兵已经根据保证合同承担了保证责任。虽然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陈坤兵作为东佳谷物公司的总经理,未积极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两审法院均认为,农行白城分行与陈坤兵另行负担违约金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目的、本质不相符合,超出了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因此,对于农行白城分行要求陈坤兵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的吉林高院更是从担保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出发,否定了农行白城分行的诉请。该院认为:“担保人违约责任的意义在于主债权尚未到期、担保责任尚未产生时,可先行追究担保人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制约担保人又保证债权的安全性。而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担保责任产生后,担保人最终承担的责任仍应以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为限,如担保人已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则在确定其担保责任时,应将已承担的违约责任予以扣减。”农行白城分行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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