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某系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按照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关于2017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工作安排,周某某负责带队对某社区69户困难群众进行走访慰问,并将慰问金送到每一户困难群众手中,且此次慰问工作应于2017年1月17日前完成。2017年1月16日上午,周某某驾驶自有小型客车搭载本办事处的两名公务人员、一名事业单位人员和一名临聘人员,到某社区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在途中,周某某准备靠边停车时因操作失误刮撞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周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向其连带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上述赔偿款。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某根据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关于2017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工作安排,负责带队走访慰问某社区的困难群众。某街道办事处在安排此项工作的过程中提出,“能要到公车就用公车,不能要到公车的就自己想办法。”周某某在本单位未明确禁止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慰问工作任务,驾驶自有车辆搭载慰问工作组成员前往,是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需要的。那么,周某某带队去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显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周某某在走访慰问过程中驾车、停车应是慰问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属慰问活动的正常行为范围。
因此周某某系公务人员,其驾驶自有车辆搭载慰问组成员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系履行职务,途中因操作失误造成徐某某损害,依法应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某不应承担责任。(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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