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首例滥伐林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依法宣判
四川民生报道网讯(王曦萌 杨冀 吴梦婷 遂宁报道)2018年7月25日上午,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滥伐林木案和一起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案,同时合并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遂宁市首例通过网络直播的林业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由射洪县森林公安局侦办,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郝赤勇,全国政协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刘慕仁,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全国政协常委、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赵雨森,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全国政协社法委办公室副主任王穗洁,遂宁市政协主席刘德福,遂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向此德,遂宁市政协副主席谢炯,遂宁市政协秘书长王玲建,射洪县政协主席李晓曦,射洪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文彬等中、省、市、县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10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此次公开审理,由射洪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清明担任审判长主审,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郭某某、赵某、何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和郭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时,一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情回放:2017年11月1日至11月8日,射洪县森林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郭某某、赵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在射洪县瞿河乡大塘溪村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柏树117株,后将柏树卖至郭某的林业公司。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柏树活立木蓄积为29.8070立方米;2017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射洪县森林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何某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在射洪县瞿河乡大塘溪3社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青杠树48株、柏树20株,后将青杠树卖至南充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10168元,将柏树卖至郭某的林业公司。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树木活立木蓄积为28.1392立方米,其中柏树活立木蓄积为6.323立方米。
庭审中,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段雄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检察机关同时向法庭申请射洪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出庭作证,对县林业局提供的植被恢复方案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阐述和解释。
射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郭某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按照《射洪县瞿河乡郭某某、赵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585株;判决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68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按照《射洪县瞿河乡何某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340株;同时判决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射洪县人民法院、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射洪县森林公安局充分发各自职能,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此次庭审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向广大网民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告诫社会公众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同时,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此次庭审判决被告人"补种恢复",其主要目的就是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绝不能为了个人的一时之利,与青山绿水、金山银山对立,应当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要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叮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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