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中国残联《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来源:法信

原标题:最高法、中国残联《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近日,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特殊困难群体之一,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帮助。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残疾人事业,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残疾人,引领残疾人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生动实践。今年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三十周年,也是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实施28周年。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后,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我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签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二、《意见》遵循的基本原则

起草《意见》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在涉残疾人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中,通过制度完善和有效举措,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使残疾人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诉讼活动。《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的原则。《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决贯彻“两便”原则,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真正关心、关爱、扶助残疾人在具体举措上,《意见》规定健全方便残疾人立案新机制,建立涉残案件特办机制,加快审理流程等内容,都是以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涉残疾人诉讼为出发点。

二是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既要加强保护,又要依法进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正因如此,《意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保障残疾人权益一些好的做法,依法平等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意见》切实解决残疾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面临的立案难、诉讼难等一系列问题,从立案到执行,从诉讼引导到无障碍诉讼,提出了方便残疾人诉讼各种利民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全方面人性化诉讼服务。

四是充分吸收各地经验做法。《意见》的起草十分注重地方经验的总结提炼。例如,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设立涉残案件绿色通道,实行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服务模式;一些法院建立标准化“残疾人专用审判法庭”,配套建设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盲人通道和无障碍指引标识,《意见》对这些先进经验做法予以了充分考虑和吸收。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重要使命。《意见》共22条,大致分为四部分内容:

1.完善诉讼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参加各项诉讼活动的规定

该部分规定了人民法院从受理涉残疾人案件开始,在立案、审理、审结方式以及调查取证、担保等环节上,给涉残疾人案件盖上了“绿色印章”,方便残疾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意见》要求,对交通不便涉残疾人案件,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积极采用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快速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指导残疾人积极举证,依法放宽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意见》要求采用相对灵活的审判工作机制,推广车载法庭、就地审理、上门调解等巡回审判模式,促进当庭结案,就地化解矛盾。《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利用小额诉讼、督促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多种诉讼程序帮助残疾人尽快实现其合法权益,加快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残疾人合法权益。对于残疾当事人胜诉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执行,加快执行进度。

2.运用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对涉诉残疾人的援助和救助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切实保障残疾当事人的诉权,让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的有力手段。《意见》规定,刑事案件中残疾被告人、残疾被害人以及残疾自诉人,民事、行政案件中残疾当事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救助。《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及时为残疾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明确被告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意见》要求加强司法救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及时作出司法救助决定。

3.坚持宽严相济政策,依法审理涉残疾人刑事犯罪案件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人身自由的罪行,对刑事案件的残疾被告人要依法充分保障其辩护权。《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惩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组织未成年残疾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依法对残疾被告人从宽量刑。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残疾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4.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健全维护残疾当事人权益的长效机制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和关心残疾人。人民法院办理涉残疾人案件,也应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解决残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合理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多元调解,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公安交通、劳动保障等组织的力量,合力化解纠纷。《意见》要求要发挥好司法建议作用,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存在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或提出司法建议。

此外,《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履责。残疾人联合会也应当主动担负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职责、支持民事权益受损害的残疾人、残疾人组织、残疾人服务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职责,同时,残疾人联合会还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联系、聘请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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