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侵犯股东权益问题浅析

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大股份股东(下称大股东)欺负小股份股东(下称小股东)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一般最为常用的手段就是以所谓“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剥夺小股东正常行使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此,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任一股东均可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该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股东申请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另外,公司(股东会)决议如果存在假冒股东签字、股东会决议超越权限等情形的,股东也可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

第二、股东申请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对于无效或者不成立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的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股东申请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时效问题。撤销之诉需要由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超过60日的,股东便失去这一权利,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该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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