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此次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增加到3348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11元的,增加到2711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34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
生活护理费:2018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7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481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西安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32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5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944元。
来源: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