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审判中诉讼文书送达工作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书送达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之中。民事诉讼文书如何送达以及送达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送达部分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和规范民事送达工作,提高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于2004年、2017年制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定,对规范民事送达和提高民事送达工作效率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为数不少的办案人员却没有足够重视民事诉讼中文书送达,不按规定正确送达各类文书,认为文书只要能送到就行了,方式问题并不在乎,因此在文书送达环节出现了许多程序性错误,结果不时有案件因送达程序错误上诉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即使没有上诉的案件也有因当事人认为送达程序错误而申请再审或来法院缠诉、缠访、闹访等情况的,不仅影响了审判质效,也给法院工作造成了被动和负面影响。 

《民诉法》在送达部分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7种方式。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这就是民事送达的原则性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以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则要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否则不可随意适用。按照《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是经受送达人同意,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前提条件是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转交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具备这些相应的条件则不能用这些方式送达,否则就是违反送达程序规定。

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极强,涉诉当事人也是如此。为了能正确并顺利地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尽量让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其送达地址,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此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原告一般应在立案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其送达地址,审理阶段送达地址变更的,则应在审理阶段进行变更确认。被告及第三人应在审理阶段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其送达地址(当然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告拒绝配合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其送达地址后,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就是正确的送达。

榆林市清涧县法院  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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