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距离事情发生已经4个多月,王先生仍然愤慨不已。7月26日,王先生在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王先生表示,当时为了尽快辞职,便删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对此,王先生的领导寇女士回应,她确实要求王先生删除微信中的同事,是出于对团队保护的需要,且并不是强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
▲王先生向四川银保监局投诉后得到的信访告知书
工作三年多提辞职领导要求先删同事微信
今年7月26日,因为长期工作压力大,身体出现了不适,工作了3年多后,王先生向自己所在的某公司领导寇女士提出了辞职,需要寇女士在离职文件上签字。
王先生说,让他没想到的是,寇女士提出了一个“蛮横无理”的要求,让他从手机微信中删除所有同事的账号,否则不签字。因为想尽快离职,王先生便按照要求删了,而对方还特意在他手机上确认,还有遗漏未删除的账号,再次删除后才作罢。
“后来我问了内勤,说没有这个(离职删除同事微信)要求。”事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寇女士怎么能要求自己删除手机里的同事微信?他认为寇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于是,王先生多次找到寇女士理论,甚至向四川银保监局筹备组投诉,但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必须要道歉。”王先生提出,要寇女士公开向自己道歉。
领导回复:为保护团队
17日中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尚在外地的寇女士,对方表示,确实在王先生提出辞职时让他删除或是屏蔽其他同事的微信,但并非是强制要求,而王先生也当即表示“马上删”,是征得了对方同意的。“他1米8的小伙子,我1米5多,他不同意,我难道能把他的手机抢过来删除吗?”寇女士说,她从王先生手里拿过手机,也只是要求他从主管微信群中退出,并不是再三确认是否全部删除了(才签字)。
寇女士解释说,之所以让王先生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是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我不知道你清不清楚,我们行业互相挖墙脚的事有好激烈?”寇女士说,王先生入职3年多,是她一手将王先生带入行,教他如何签单、维护客户,算是王先生的“师傅”,而在保险行业,要培养一个成熟的主管是非常不容易的。
寇女士说,在王先生离职去其他公司前,已经有在发布其他公司的产品,这对在职同事的心理是有影响的,所以她才要求或者说请求他将同事屏蔽或者删除。寇女士表示,她在离职文件上签字只是一个流程,后续还需要公司继续完善手续,因此,严格地说,王先生在离职后迅速到其他公司就职,并没有走完辞职程序,她也是出于对王先生的保护才没有纠缠这些问题。
律师说法:微信涉及个人通讯权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邢律师解释说:
微信涉及到个人的通讯权,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所以在事件中,要求删除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以此作为员工离职的限制性条件。
至于离职前就在其他公司开始培训和销售产品,这种行为很难鉴定。劳动者只能在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可以和新的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仅仅是参加一些培训、一些销售活动,这些是并不被禁止的。如果用工单位认为劳动者辞职后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才能要求相应赔偿。
另一名刘律师则认为:
如果当时在提出要求让其删除时,员工是同意的,公司并没有强迫其删除微信,那么就不构成侵犯隐私。
至于离职前就在其他公司开始培训和销售产品,这种行为也很难叫做违规,如果其一级在其他公司开始工作,那么原公司一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不用支付补偿,只是说公司有这种权利。
来源:红星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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