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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医保局今天发布消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在3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和用人单位脱钩,只要缴满期限,即使单位欠费,医保待遇也不受影响。
三大调整:缴费、基数、待遇
这次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退休人员,根据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调整涉及退休人员大额医保缴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和用人单位出现医保欠费,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是否受影响,共计3个内容。
城镇职工医保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保,参保方式有随单位参保和个人身份参保。
*随单位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
缴费:从今年1月1号起,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
基数: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基数标准由过去的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对于原单位划入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水平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待遇不降低,仍按其原基数执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锁定时点为2018年12月份。
举个例就清楚了:
某单位退休的李大爷,按照这一政策,今年医保个人账户的每月划入资金标准就是,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平工资是8万,医保缴费比例为60%,缴费基数就是一年48000元,平均每月基数是4000元,按照个人账户的转入比例4%,李大爷每月医保个人账户就转入160元。
但如果退休后的张阿姨,其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和每月划转给张阿姨个人账户的医保资金就按照张阿姨单位缴费基础标准执行。
待遇: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只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退休人员也不会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
缴费:缴费期满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参加二档的,从2019年1月起,其大额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这跟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缴纳方式是一样;而参加一档的,其大额医保费仍按年缴纳。缴费期内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政策仍然不变,即:按年缴费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缴纳;一次性趸缴了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已按趸缴时的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缴费至期满时。
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即:60元/年(5元/月)。
看例子: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公布的2019年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53400元。政策调整前,2019年缴费期满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缴费为534元;政策调整后,2019年为60元。缴费期满退休人员人均可少缴474元。
同上
待遇:同上
*具体缴多少:
目前,我市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仍然是每人每月5元,一年60元,在职职工从应发工资中扣除,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不需要退休人员直接缴纳现金。
新政策不增加缴费负担,不变待遇
市医保局表示,这次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进一步实现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既没有增加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又没有降低退休人员的现行医保待遇;但降低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生产成本。
大额医保政策调整后,你估计会问这些问题
*随单位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
1:每年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是在什么时候调整的呢?
由于上年度社平工资,每年由统计部门公布,通常在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因此,2019年1月时,由于2018年度的社平工资尚未公布,医保经办机构无法进行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的比对。只能暂按2018年12月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予以划入。待市统计部门正式公布2018年度社平工资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对单位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当年划入金额实施清算。也就是说,待新的社平工资公布以后,我们才能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当年的划入金额进行清算。
2: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新退休的人员,是按什么标准划入个人账户的呢?
同一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统一的基数划入个人账户。从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划入基数是执行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该单位新退休的人员也是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60%来划入个人账户;如果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划入基数是被锁定了的,在锁定期间则该单位新退休的人员按照锁定基数来划入个人账户。
3:随着单位机构改革的推进,用人单位会实施改制合并或拆分,那么合并或拆分后单位的退休人员按什么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呢?
改制实施合并的用人单位,合并前各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不一致的,合并后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就高原则统一执行;拆分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拆分前原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
4:退休人员未进行缴费年限认定或认定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但又未进行补缴的,如何才能确保医保待遇不中断呢?
未进行缴费年限认定或认定后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需按照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了。
5: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已处在欠费状态,该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已经被暂停了,那又怎么处理呢?
如果随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该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从2019年1月起按规定恢复。
如果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2019年1月起继续停止医保待遇享受,退休人员按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后,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6: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关闭、破产或解体,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又如何享受呢?
2019年1月起,用人单位因发生关闭、破产、解体、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造成参保主体消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行医保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医保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注销医保登记后,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按以下意见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医保待遇在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后,继续按规定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可在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办理完结前,按我市现行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办理完结时,退休人员仍不补缴不足年限医保费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规定,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同时解除单位参保的医保关系。此类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其职工医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出现“应保未保”问题后,可以补缴职工医保吗?
按照《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可以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8:如何补缴职工医保费呢?
按照渝人社发﹝2013﹞35号的规定,按照申请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具体内容可通过渝人社发﹝2013﹞35号文件了解。
但大额医保的补缴有新的变化,退休人员补缴2018年12月31日前医保费的,用人单位仍按1.5%的费率补缴大额医保费。退休人员补缴2019年1月1日后医保费的,大额医保按申请时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即按每人每月5元(目前标准)补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
1:什么是“缴费期满”?“缴费期内”又如何理解?
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方式,缴费期内和缴费期满指以下情况:
一是选择按年缴费的,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即为缴费期内;缴费年限已满,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为缴费期满。
二是选择一次性趸缴的,本人自愿对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某年某月。如一次性趸缴了2017年1月—2020年1月的医保费的,则2017年1月—2020年1月为缴费期内;从2020年2月起即为缴费期满。
2:缴费期内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政策是否调整?
缴费期内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政策仍然不变,即:按年缴费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缴纳;一次性趸缴了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已按趸缴时的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缴费至期满时。
缴费期内退休人员,待其基本医疗保险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成为缴费期满退休人员后,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目前为60元/年
3、缴费期满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缴费方式有什么变化吗?
缴费期满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参加二档的,从2019年1月起,其大额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这跟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缴纳方式是一样;而参加一档的,其大额医保费仍按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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