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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雨姐”带货红薯粉条涉嫌标签“虚假标注”,律师:情节严重或追究刑责
2024-10-10 19:53:00 来源:上游新闻

近期,某短视频平台上,千万粉丝大网红“东北雨姐”在直播间带货的红薯粉条因被指没有红薯成分引发维权风波。10月10日,辽宁朝阳市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东北雨姐”团队直播售卖的粉条,检测结果已出,涉嫌产品标签“虚假标注”,现在正在查处中。10月10日,法律界人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东北雨姐”可能会面临责令停止生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某短视频平台上“东北雨姐”账号已掉粉超过176万。

“东北雨姐”疑似开小号直播

 9月23日,有打假博主发布视频称,其购买“东北雨姐”直播间的红薯粉条并送检,“发现红薯粉条中掺入了木薯淀粉,没有红薯成分。”他们到“东北雨姐”家上门维权时“遭到对方殴打”。

9月30日晚,“东北雨姐”发布致歉声明,称红薯粉条留样产品已送到国标质检部门,暂未检测出红薯粉和木薯粉的成分占比,但二氧化硫等项目符合安全标准,将先行退款。声明提到,由于赶上十一假期,官方检测结果不能及时出来。凡是通过“东北雨姐”账号售出的该款红薯粉条,均可以通过订单链接,先行全额退款处理。

次日,“东北雨姐”商品橱窗的客服告诉媒体:“测红薯粉属于超范围检测,受舆情影响,多家(机构)不给我们检测,等报告出来我们会进行相应处理。”

10月10日,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东北雨姐”团队直播售卖的粉条,检测结果已出,涉嫌产品标签“虚假标注”,现在正在查处中。“红薯里加入了木薯淀粉,肯定违法,具体正在研判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会构成犯罪,我们肯定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网友十一期间前往“东北雨姐”位于本溪的基地实地探访,发现门窗紧锁。网络图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整个国庆假期,“东北雨姐”账号未更新任何视频。多名网友在十一长假期间前往“东北雨姐”位于辽宁本溪的拍摄基地实地探访,发现门窗紧锁、人去房空,质疑已经跑路。

此外有网友发现,“东北雨姐”疑似开设了小号,并进行了直播。上游新闻记者搜索发现,一个名为“东北农村生活”账号内确有东北雨姐及其团队成员的视频内容,而另一个“东北小老板”账号已设置为私密账号,无法查看相关内容。

10月8日,“东北雨姐”的客服回应:“没有跑路,家里总有人来打扰,雨姐搬出来住了,不更新视频是因为她在加班加点处理售后。”至于“更换账号”的真实性,该客服仅回复“不清楚”。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9月24日,“东北雨姐”的在某短视频平台的粉丝量为2449万,红薯粉条事件后,截至10月10日其粉丝量为2272.1万,已掉粉超过176万,而且当天账号的橱窗已清空。 

“东北雨姐”账号9月30日后就一直未更新内容。  截图

律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虚假标注”这种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将负什么法律责任?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东北雨姐”可能会面临责令停止生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而情节严重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付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本案中“东北雨姐”售卖的粉条并未如实标注红薯淀粉含量,甚至没有添加红薯淀粉,在标签上没有详细注明,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

付建表示,消费者可以要求“东北雨姐”退一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付建表示,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定性和销售金额的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销售总金额达到法条所规定的金额数,则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会依照相应的销售金额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游新闻记者 汤皓

编辑:杨波    责编:李洋,官毅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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