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保护条例!在这个地方,直排污水最高罚20万元
11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共六章六十四条,分别对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河库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条例》,湘江干流是指自湘江发源地汇川区毛石镇乐遥村白云台三皮枧流经中心城区至河口播州区铁厂镇三星村汇入乌江干流的河段;湘江支流包括大板水、高坪河、高桥河、洛江、虾子河、蚂蚁河、坪桥河、礼仪河、深溪河、三坝河、仁江、上水、瓜园河、鱼剑河、团溪河、湄江、流水溪、三岔河、马家河、黄泥沟、干溪河、板水沟、螃蟹河、四衙水、忠庄河、亮石河、双仙河、大厂沟、麻沟、后水河、洪江、复兴河、卜水河、天成河、湄水河、鱼泉河、青龙河、陶泥河、茅官河、洛安江等河流。
《条例》明确,湘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系统保护、分类施策、综合治理、人水和谐的原则。
《条例》规定,在湘江干、支流城镇蓝线和河道控制线范围内除河道保护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外,禁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湘江干、支流沿岸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内集中新建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违者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公共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域,不得向湘江干、支流水体直排生活污水,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按照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违者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明确,对湘江干、支流河库应当定期采取截污、清淤、绿化、岸线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建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净化能力;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对减少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