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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施行!贵州出台国有林场条例,解决了这些问题……

贵州日报2018-12-30 16:21

12月29日,贵报传媒全媒体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贵州成为国有林场改革后首个出台国有林场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据了解,目前贵州现有国有林场105个,总经营面积555万亩,森林总蓄积2940余万立方米。这些国有林场,大多分布在江河两岸、公路沿线、水库、湖泊和城镇周围,不仅生态区位重要,而且相对集中连片,生物多样性强,林分质量好,防护效益高,是全省森林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是守好生态底线的重要依靠。是开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养殖、种植等的最佳场所,在生态文化传播、林业新技术推广、示范带动乡村林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省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的出台,从法律的层面解决了这些问题——

解决了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的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所称国有林场既指管理机构,又指国有自然资源所在区域,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

为此,《条例》对国有林场的定义进行了划分,一是明确国有林场是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提供社会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二是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国有林场管理的具体工作。

同时,明确了国有林场的主要功能定位,主要是从事林业科学研究、先进实用新技术推广、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林木良种选育、树种结构调整、珍贵树种和大径级林木培育、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生态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通过科学造林、育林等措施,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

解决了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国有林场监督制度不健全、责任划分不明确,在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不作为、乱作为及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为此,《条例》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行政机关、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个人有违反《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禁止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实行场长负责制,实行场长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明确了流转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对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大数据森林资源信息库、资料归档等方面做了要求。

解决了国有林场支持政策不配套的问题——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了财政投入机制长效性,确保了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另一方面,《条例》对国有林场的规划与建设作了规定。明确了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的制定,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以及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主要开展的活动等事项。

解决了国有林场经营机制不活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有林场权属纠纷多,林地被非法侵占、破坏等现象严重,致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总量严重流失,严重制约国有林场发展、保护和利用。

为此,《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机构及个人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规定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互换、租赁等方式流转集体或者个人的林木和林地经营权,扩大森林资源规模。可以根据资源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企业,可以与其他国有企业或者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开发林产品,发展林下经济及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体育健康等特色产业。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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