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2男子禁渔期非法电鱼不仅要坐牢还被判花4万元修复生态
11月12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首次组成7人大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并合并审理了由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宜宾市第一例由7人大合议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本案由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汪义兵任审判长、由两名审判员及4名人民陪审员,总共7人组成合议庭,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杰出庭参加诉讼。叙州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 渔民代表及部分媒体记者等6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该案是宜宾市首例由法检“两长”出庭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市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当日,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生态修复,到古柏岷江河边先期增殖放流了三万余尾鱼苗。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促进了长江上游的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修复现场
据了解,今年5月3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古柏镇岷江“庙儿嘴”码 头至“沱湾头”(均为小地名)河段,采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水产品捕捞。当晚9时30分,李某某上岸时被叙州区(原宜宾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岩原鲤、翘壳鱼、鲤鱼 、白鲢、鲫鱼、鲶鱼、草鱼等各类渔获物94条,共计21.7斤。罗某某听到消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环节,法院审理认为,李、罗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在天然水域中使用禁止工具和方法非法电捕各种野生鱼类情节严重,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还影响了案涉水域鱼类的繁殖,减少了鱼的生物饵料以致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确已对案涉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生态修复现场
合议庭综合二被告人犯罪后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各自赔偿损失6545元,各自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000元。
“我错了,以后再也不电鱼了,以后一定遵守国家的法律,好好改造。”被告人李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说。据了解,被告人、检察院、法院、畜牧水产局已在庭前达成了4万余元的生态修复协议,并由被告人家属缴纳完毕。
凌兰馨 樊梦依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