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顾问扮销售 成都一女子钱车两失 法院:钱由汽车销售公司出
封面新闻讯(武法宣 记者于婷)最近,成都的李女士遇到一个麻烦事。去年10月,她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某公司后,经办此事的员工却突然“人间蒸发”。车辆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卖车的钱也没拿到。那么这笔损失,应该找谁要呢?
近日,武侯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这个“锅”要由该汽车销售公司来背,公司需向李女士支付37.5万元购车款。
李女士计划卖掉自己的一辆小汽车。2017年10月8日,她将车开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前台服务顾问代某交付了车辆、登记证、配套资料。但当时代某以公司放假无法盖章为由,约李女士第二天一起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二手车转让协议》,代某还在转账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约定车辆及所有手续齐全后30日内,将车款付至李女士账户。
眼看着30天一眨眼就过去了,但是李女士却一直也没收到款项。到汽车销售公司一打听才知道,代某已不在该公司上班。李女士马上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先生联系,对此事,钟先生也表示不知情。随后,双方一同去公安机关报了案。
李女士认为,车子是交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的,代某是该公司员工,应由公司担责。因此,李女士把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由公司支付购车款37.5万元。“代某只是公司的前台服务顾问,在我们这才上了8个月的班。”在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这些都是代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代某事发时系被告员工,担任前台服务顾问;汽车销售公司备案及法定代表人钟先生手中持有的公章,与代某和李女士所签的《授权委托书》、《二手车转让协议》上加盖的被告公章,肉眼可辨不一致。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武侯法院认为,本案中,代某作为某销售公司员工,持有加盖被告公章的委托书在公司经营场所,与李女士签订二手车转让合同。不管公章是否伪造,代某行为是否经授权,李女士都有理由相信代某的行为代表某汽车销售公司。因此,代某的代理行为对某汽车销售公司有效,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案涉车辆现已过户至他人名下,李女士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女士支付37.5万元购车款。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维护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司应当如何挽回损失呢?在本案中,代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正确的做法。同时,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和管理,规范二手车买卖流程,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编辑 : 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