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妻子与他人看电影 男子一拳打死“情敌”获刑八年
广州日报消息,易某看到妻子与同事潘某一起看电影,便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大力用右拳殴打潘某,致其后脑勺着地不治身亡。此后,易某将被害人送院并垫付医药费,留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二审法院认定其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原判认定,2017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喝酒后在海珠区叠彩路258号合生广场南区五楼电影院自动取票机旁,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潘某有不正当关系,跳起来大力用右拳将潘某打倒,致潘某仰面倒地后脑勺着地,后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潘某死因系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易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6485.63元。
易某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事后其积极抢救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轻判。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关于被害人与上诉人的妻子关系暧昧的证据仅有上诉人一人供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同事之间相约看电影亦非不合情理之举,不能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经查,上诉人击倒被害人后并无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反而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并垫付部分治疗费用,悔意明显;上诉人在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的情况下仍去到医院等待民警到场,且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诉人有将自己置于公权力之下处置的意思表示,属于主动投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予以纠正。改判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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