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法》初稿已完成:有望打破现行多头管理格局
7月12日,长江生态法治保障研讨会在武汉召开,吕忠梅团队主要成员、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邱秋教授作了《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江保护立法》的发言。
从1996年起,吕忠梅团队就开始长江流域立法的研究,至今已有22年。邱秋向上游新闻记者(全国新闻热线:M17702387875@163.com)透露,该团队起草的《长江法》初稿已完成,但针对长江流域立法还需时日,“打破管理机制的壁垒,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是关键。”
呼吁长江立法22年后,《长江法》初稿完成
7月12日,长江生态法治保障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均认为,长江水资源管理与相关具体制度缺位,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造成了极大压力。
这一问题早在22年前就有人提及。
吕忠梅现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22年来,她的行政职务屡次变迁,先后在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政协、全国政协任职。有一件事没停过:从1996年开始,她和她的团队就开始研究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
邱秋说,1996年第一次提出《长江法》时,主题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2002年,团队将部分科研成果转化到了“水法修正案”中;2016年4月27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长江流域立法研究”在清华大学举行开题报告会,吕忠梅作了开题报道。课题主要目标之一是形成《长江法》专家建议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等多个部门及高校的人士参加了报告会。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吕忠梅提交了关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再次呼吁长江流域立法:如何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目标真正落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面临巨大压力,亟需制定《长江法》。
“从2016年开始,《长江法》驶入快车道,现在初稿已完成。是借了长江经济带的春风,这么重要的一个经济带,必须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邱秋对上游新闻记者说。
《长江法》剑指现行管理体制,破壁垒实现统管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部,是我国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支柱。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要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沿海沿江沿边全面推进的对内对外开放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
在此次召开的长江生态法治保障研讨会上,专家称,长江流域供水紧张、水质污染、洪涝灾害、水土流失等诸多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给长江水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面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都有措施,但有一个尴尬的事实。邱秋介绍,长江流域涉水事务管理权分属中央15个部委、76项职能,19个省级政府、100多项职能。各地方在长江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而且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普遍和明显的职能重叠、职能交叉与职能空白。
“水利部有个长江委、农业部也有个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两个部门都是正厅级派出机构。这只是个例子,数不清的部门在管长江,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数十部法律与长江相关,管理不清晰、职责不明确。如果把这些行使的职权放在一起,太乱了。这样一来,有利益的争夺,没有利益的相互推诿。必须要有一个管总机构,而不是由哪个部门来牵头。”邱秋说。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工程师庄超对上游新闻记者介绍,长江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管理体制问题,“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怎么设?机构隶属于哪?和其他部门管理重合了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解决起来并非易事。”
《长江法》做增量,解决现行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
邱秋介绍,2016年以后,团队专家主要解决了以下难点:与长江相关的有数十部法律,为什么还要制定长江法,长江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等。
“已完成的初稿明确了《长江法》是在数十部法律之外做增量,解决现有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明确“多规合一”的原则,处理与现行法律的关系。既实现综合决策,也为现有管理体制提供转型契机。”邱秋介绍,长江流域的一些特殊问题,现有法律不可能涉及。通过制定《长江法》,建立一些针对长江流域的特别制度,例如:流域防洪减灾风险化解、水资源节约和配置与调度、水能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河湖空间管制等制度,立足全流域角度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方的定位和职能,以法律的权威性保证管理体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吕忠梅在提交的关于制定《长江法》议案中称,借鉴国际上流域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在《长江法》中需要通过立法重新定义水利管理、水资源管理,厘清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关系,明确流域综合管理的内涵;确定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内各行政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工原则。
“上上下下都很重视,虽《长江法》仍未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中,但全国人大已调研研究了很久,听了很多专家的意见。”邱秋说。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发自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