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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安燃爆事件追踪:涉事公司曾因非法施工被罚2.9万元
07-13 20:03:57 来源:上游新闻

7月13日下午,四川江安“7·12”燃爆事件对外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针对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过审批就开工建设、投产动工等问题,江安县安监局副局长程明权向上游新闻记者(全国新闻热线:M17702387875@163.com)回应称,安监部门曾对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9万元,公司法人代表处罚6000元,“3月15日,宜宾市安监局对他们进行审查时,企业是停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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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程明权介绍,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6日,系江安县政府于2015年招商引资的项目,“公司占地约50亩,拟建项目为设计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发生爆燃事故的区域属于该企业生产医药中间体的化学建设项目,由于反应过程中使用危化品,所以该建设项目应作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但设施设计没有审查通过就基本建成。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4月12日,江安县发改局对恒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出具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为川投资备【51152316041202】0016号。不过,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施工建设。

据悉,“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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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安监部门对企业做出了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罚款的处罚。”程明权介绍,直到事故发生时,该项目也没有取得设施设计的批复。

江安县安监局曾在2017年7月31日对涉事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后,下达了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和按安监总局45号令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手续的执法文书。

然而在2月28日,江安县安监局在复查中又发现该企业在责令停止施工期间仍进行施工建设后,将该情况向宜宾市安全监管局进行了报告,市局责成县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月6日,宜宾市安全生产办向江安县政府下发编号为宜市安办督【2018】第4号督办书,要求对该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该企业停止非法建设行为,加强对企业的巡查。

3月7日,由江安县县委副书记朱莉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罗强召集江安工业园区、县级相关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企业就停止了施工建设。

3月15日,由宜宾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经检查企业现场,企业已停止施工建设。

对于安监局为何没有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处罚。程明权表示,安监局曾对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9万元,公司法人代表处罚6000元,“也不能说没有效果,现在相关情况正在调查,我们也在等结果。“

上游新闻记者 曲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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