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八旬老太保外就医被拒:与法治精神不符与人道主义相悖
央视网消息,这是一件很蹊跷的案件。
2016年11月,河北承德滦平县85岁农妇李淑贤,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现在河北女子监狱服刑。
起因是这个老人举报他人非法毁坏其承包林地,后来因认为处理不公不时上访,最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从去年开始,李淑贤腰椎连续骨折。亲属为其申请保外就医,监狱拒绝。
因为缺乏更为完整充分的信息,对李淑贤量刑是否适当,为何没有处以缓刑?我们不好置喙,但我们有必要列出相关的《刑法》规定: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若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条件,除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外,都“可以”宣告缓刑(仅社区矫正不予关押)。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上述对象中若再满足“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或已满75周岁”之条件,则应当宣告缓刑。
有必要解释一下,“应当”在法律上意为“必须”。
接下来说到此事的关键矛盾:保外就医,刑事诉讼法亦有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此,当事人家属和狱方是有争议的,家属认为,老人连续出现骨折,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刚刚通报说:该犯的实际状况尚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标准,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规定,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
这一鉴定来自于监狱医院,公信力自然令人生疑。
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要求,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我们还可以暂时抛开有争议的部分,至少有两点是事实,其一,老人已经85岁高龄,不具备任何社会危害性,也不是重大犯罪;其二,老人连续两次出现骨折。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上述通报中,狱方承认,2017年5月23日,经监狱医院诊断,李淑贤为自发性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治疗三个月后,病情好转。2018年7月,经CR检查,李淑贤被诊断为自发性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变、左髋关节退行性病变,遵医嘱服药治疗、卧床静养。
因此,仅从这两点而言,监狱都应设身处地,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关怀,做出更有利于法治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回应,这不仅符合法治宽严相济的精神,也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最后,我们还要警钟长鸣,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万勿成为社会维稳的工具,那将是对法治权威的消解。因此,司法者要慎之又慎,尽力让每一个案件都能扎扎实实,让人民在每一次审判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保证法治大厦的稳固。
原标题:见识|八旬老太保外就医被拒 与法治精神不符与人道主义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