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被“反砍”身亡男子生前常常进出的典当行关门,骑车男子在事发现场不远处的酒店上班
扬子晚报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28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刊发《男子持刀砍人,刀掉地上被对方反砍身亡》一文,报道了昆山“8.27”案件的有关情况。
案件回顾
8月27日晚,一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车人,双方发生纠纷,宝马车上下来的一名灰衣男子冲向了骑车人。双方纠缠了约50秒,灰衣纹身男子返回宝马车,只见灰衣男子手持砍刀,对着骑车人砍了过去,骑车人毫不示弱进行防卫。其间,灰衣男子的刀脱手,二人急忙去抢,刀落骑车人手。抢到刀的骑车人回砍数刀,受伤的灰衣男子开始躲避,骑车人仍追着砍,后灰衣男子抢救无效死亡。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骑车人属于正当防卫。28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骑车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灰衣人刘海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网友披露死者刘海龙曾经获得昆山见义勇为证书,以及刘海龙有数次犯罪记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详情。而砍死刘海龙的骑车人于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律界人士也有争议。
目击者称:砍刀长度不低于30公分
现场血迹斑斑
8月29日下午一点左右,紫牛新闻记者来到位于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和顺帆路路口的事故现场。
紫牛新闻记者来到事故现场 草坪上还能看见血迹
在事故现场不远的一个门卫室里,记者找到了一位目睹事后现场的保安。保安告诉记者:“我只看到了事发现场,没有看到当事双方。”原来当天砍人事故发生于晚上9点37分,但是该保安9点45才换班到岗位开始工作。10点左右,保安发现路口聚集的人越来越多,路面已经开始实行交通管制,他才到现场去看了一下。保安说:“当时,受伤的人已经被救护车拉走了,我只看到地面上有很多血迹,还有一把长度不低于30公分的砍刀。”
结合现场和监控视频画面,紫牛新闻记者得知,刘某某所驾驶的宝马车还有于某某所骑的自行车均是自东向西行驶,双方发生纠纷的地方正是一个十字路口,十字路口刚好也是一座桥的桥面,当时的打斗就发生在车道旁边的桥面上。跟随保安的指引,紫牛新闻记者来到了该桥面。
刘海龙和于某某发生打斗的桥面
记者看到,长约二三十米的桥面上几乎都是深色血迹,成喷溅状。在桥面北侧的草坪上,记者看到有两大摊深色血迹,疑似刘某某重伤倒地的地方。
血迹几乎成喷溅状
骑车男子在事发现场不远处的
酒店上班
事发现场附近有两家酒店,两家酒店的西侧有座停车场,停车场与酒店之间有条较为宽敞的道路。从事发现场对面的监控视频中,紫牛新闻记者看到,刘某某所驾驶的宝马正是从这条道路驶入事发路段的,疑似刚在其中一家酒店就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先去了更接近事故现场的酒店,该酒店保安正和一名男子攀谈,该男子自称,前几年,他就住在合丰村,也常常见到刘某某,“满身都是纹身,不敢惹”。而该酒店保安则表示,骑车的于某某并不是酒店保安,而是在另一家公司上班。到底是哪家公司,该保安表示并不知情。
在该酒店后面,也就是正北方向,还有一家名叫“昆城一品”的酒店。根据热心网友爆料,骑车的于某某正是昆城一品的工作人员。但是,记者刚进门,前台便较为警惕,“我们前台和做工程的一般不碰面的”,当记者接着询问于某某是否为正式员工时,酒店前台说:“正不正式我们不知道,这个要问管工程的,我们前台就守着前面这点庙就好了。”前台的说辞也间接证明,骑车的于某某确实在这家酒店工作过。记者再追问时,前台的四五名员工便低头不语了。离开酒店大堂时,记者看到,大堂的沙发上,坐着四个身穿制服的男子,一直盯着记者的举动,疑似该酒店保安人员,其中一个人手臂上也有大面积纹身。
死者生前常常进出的典当行关门
有网友爆料,死者刘某某在昆山陆家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紫牛新闻记者便立即前往了解情况。在一个名为青春雅居的小区附近,记者找了该典当行,记者赶到时,该典当行已经关门。典当行所在的一条街上还有不少商户,但是对于记者的提问,或是称不知道,或是闭口不言,甚至有一位手臂也有纹身男子直接骂记者“神经病”。
附近一家烧烤店的女员工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她确实常常看见死者刘某某进出典当行,但是,典当行具体是不是刘某某开的,她却不能确定。该女员工说:“他也来过我们店吃饭,吃完饭也给钱的,没有发生过什么特殊的事情。”另外一家烟酒店的老板看见有人打听典当行的情况,便直接问:“你借他钱了?”疑指刘某某生前曾放过高利贷。但是,对于记者的进一步追问,该老板便只说:“你去看网上,都有。”
紫牛新闻记者来到这家典当行
典当行附近有一家少儿培训机构,门口一位在等孩子下课的家长则对记者说,他常常在街上看见刘某某,但是从未有过交集。对于典当行,该家长表示,里面有借钱、抵押等业务,“我昨天下午过来的时候,典当行已经关门了。听说,在事发现场附近,还有一家典当行也与他有关系。”
网曝曾举报犯罪
获见义勇为证书
8月29日,网上曝出首先持刀的纹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尤其是还在今年荣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引发网友质疑。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此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向警方举报犯罪线索,警方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目前我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刘海龙的荣誉证书
死者曾经5次入狱或治安拘留
涉盗窃、敲诈、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
紫牛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份昆山市人民法院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是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其中大致介绍了刘海龙的情况。
这份法律文书显示,刘海龙是甘肃人。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昆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昆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3月24日,提前刑满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根据上述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3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据了解,该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昆山“8.27”案件中的死者。
对于网曝的刘海龙在2018年3月30日被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证书一事,紫牛新闻记者调查获悉,此事属实。
见义勇为基金会说明
没规定有前科不能认定见义勇为
看到网上曝出的有关情况后,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立即调查,并对刘海龙所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再三核查,确认后发布了有关情况说明:刘海龙曾向当地警方举报犯罪线索,警方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刑事拘留。鉴于刘海龙在破案过程中的作用,警方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经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研究同意,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现金。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在说明中指出,目前,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奖励规定当中,并未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事实,基金会是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奖励,对于8月27日刘海龙事件深表遗憾。
对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但被授予见义勇为证书一事,网友们纷纷表示,刘海龙的事情“一码归一码”,不能混谈。网友“jian”认为,人是比较复杂的动物所以为高级动物,每个时间及每个节点表现会不一样,有奖有罚,没问题。网友“Mandy Jiang”也说,犯过罪的凭什么不能见义勇为,既然改过自新,同样可以为国家做贡献。网友“一代天骄”认为:功是功,过是过,就得泾渭分明。
关于刘海龙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的
情况说明
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掌握这一情况后,陆家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展开侦查,为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填报了昆山市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审批表,由工作站站长审核签字,再递交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审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最后依照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奖励流程,由陆家工作站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签领了奖金和证书,再由工作站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
由于8月27日昆山順帆路持刀砍人事件被人在媒体上发酵转载,被害人刘海龙见义勇为证书也被人故意曝光,部分网友对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给刘海龙心存质疑。市基金会非常重视,对刘海龙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复审。网上晒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对于8月27日刘海龙事件基金会深表遗憾。
通过此事,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将根据上级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人员工作培训,完善见义勇为申报条件和审核流程,加强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律师探讨是否正当防卫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庆涛律师
前几刀属于正当防卫,追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中,灰衣男子持刀持续追砍骑车人,同行人亦未阻挡,将骑车人砍伤跌坐马路中间,此时骑车人的生命受到紧迫危险。不料刀子滑落地上,骑车人捡起刀子连砍灰衣男子。这里的骑车人连砍属于正当防卫限度范畴。可是,当灰衣男子已无工具甚至无反抗能力,受伤极力逃离时,骑车人追赶上去继续连砍,其追砍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手段欠缺必要性及相当性,导致灰衣男子死亡的过当结果。依照法律规定,骑车人明显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不能用事后的 “上帝视角”要求于某某
这起案件中对于骑车人于某某行为的判定应当综合整件事情来看,首先在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轿车车主刘某某在下车后多次对于某某有拉扯推搡的行为,并且返回车中拿出刀再次冲向于某某,并朝其连砍数刀。刘某某的这种行为本身对于某某人身安全构成侵害,于某某此时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因此视频中刘某某的刀不慎落地后,二人抢刀,并且于某某抢到刀后回砍的行为都可以视作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于某某的行为是在不确定刘某某是否还会对自身安全构成侵害情况下的自我防卫行为,此时即使砍伤刘某某,也所以应当视做正当防卫。
判定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某某之后持刀砍击刘某某的行为上。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刘某某在被砍伤后不断躲避逃窜,并且不是朝着车辆的方向而是朝着路的其他方向跑,从这个行为可以看出他并非想要回到车上寻找更厉害的凶器或对于某某有更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因而于某某此时继续追砍刘某某的行为从现有法律来看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故意伤害。此时就要从刘某某身上致命伤口是何种情况下造成的来考虑,如果刘某某的致命伤口是在双方夺刀,于某某回砍的情况下造成的,那么于某某当时是出于人身安全被侵害下的自我保护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但如果致命伤口是在刘某某已经不停逃窜躲避,于某某追砍时造成的,则极可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
从另一方面考虑,于某某夺刀后,鉴于当时紧急的情况,虽然刘某某已经在逃避,但是由于其人数较多,并且有率先持刀伤人的行为,于某某的主观认知上可能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并未解除,因此出现继续追砍的行为,但具体对于某某行为地判定不应当只依靠视频内容,还要综合事情的整个发展过程和警方的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在的分析都是从“上帝视角”的角度出发,即已经知道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事后分析当时的现场状况。而于某某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分析地这么清楚,他在砍了刘某某几刀后,也有可能认为刘某某的逃跑是去取其他的武器。他可能并不认为自己当时已经脱离了危险,也无法判断已经砍下的几刀是否使得刘某某已经丧失了伤害能力。
原标题:【紫牛新闻】纠结的人生:昆山被"反砍"身亡男子数次犯罪也曾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