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扶人反被讹起诉索赔1元:没看到监控前 很恐惧
红星新闻消息,9月2日,浙江省金华市滕先生在上班途中遇一起交通事故,他扶起来摔倒者曹先生后,却被怀疑是肇事者。更让滕先生恼火的是,曹先生妻子在事故未调查清楚时认定他就是肇事方,并骂他“不道德”“不垫付医药费”。
9月6日,金华市交警大队走访商铺,调取当天监控,认定曹先生摔伤是“单方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监控视频显示曹先生摔倒为单方事故
9月9日,滕先生在“浙中在线”发帖,称要起诉曹先生,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他告诉红星新闻:“现在讹人的成本太低了,这是我起诉的理由。”
据澎湃新闻报道,9月14日上午,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受理了滕先生诉曹先生的见义勇为损害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金华日报》非广告版面刊登致歉声明,面积不小于6厘米*9厘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曹先生儿子则称,父亲无法判断滕先生是否撞了自己的时候,报警是合理的。交警最后的调查结果他们也完全接受。曹先生儿子否认想要讹钱。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4日晚,曹先生的儿子表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他已经向滕先生道歉,并与其和解,双方决定不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原本要求的损失赔偿也不用了,“双方已经签字确认和解了。原本要求登报道歉需要五六千元,现在这笔钱会以我的名义捐给金华市的红十字会”。
律师朱宝告诉红星新闻,这次起诉的社会意义更为重要,“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将做好事的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实是一种社会的进步。让我们未来见义勇为的时候,有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双方争执——
滕先生:伤者妻子笃定我是肇事者,骂得很难听
9月2日下午,滕先生骑电动车上班,在解放西路过双龙北街交叉口的非机动车道上,他发现前方有机动车挡在前面有右转倾向,便正常减速。忽然他听到身后传来刺耳的刹车声,扭头看时发现有人侧身倒地朝他滑过来。
摔倒的人是曹先生,48岁。滕先生赶忙停车,询问他是否有事。“他站起来,走到路边,我将他的电动车扶起来推到路边立住,他还对我说谢谢。”滕先生告诉红星新闻。
“这时就有路人冲上来,说是我撞的。我没有说话,掏出手机拍,那个路人开始骂我不道德。期间曹先生一直没说话,只有那个路人咬定是我撞的。我其实心里很平静,因为我知道有监控,监控能够还我清白。我跟曹先生说,如果你觉得不是我撞的,我就去上班了。如果你觉得是我撞的,你就报警。曹先生就报警了。”滕先生说。报警后,路人离开。
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副科长吕奇告诉红星新闻,下午2点左右,交警到达现场,事故双方均在现场。“滕先生说没有撞人,但现场有人说是滕先生超车撞到了曹先生。”吕奇告诉红星新闻。期间曹先生家人赶到,并将曹先生送往医院。
附近路段周围监控因为道路施工原因失效,滕先生开始慌:“没有监控我怎么证明是清白的呢?加上之前那个路人一直说是我撞的。听说没有监控之后,他妻子也笃定我是肇事者,骂得很难听,说我没良心,不垫付医药费,不去医院看他。”
滕先生解释,不敢去医院看曹先生,“有一种神逻辑是,如果你没有撞他你为什么心虚去医院看望?”
经过交警走访,发现附近一家钢材店监控正好拍下画面。9月6日上午,滕先生和曹先生妻子前往交警大队查看监控,监控画面显示,滕先生没有超车,也未撞到曹先生。
交警认定曹先生摔伤是“单方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双方当即接受该调查结果。
9月9日,滕先生在当地论坛“浙中在线”发帖,称要起诉讹钱的曹先生。要求曹先生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腾先生在论坛发帖感谢交警还清白,称要起诉伤者 网站截图
“我觉得他报警,就是认定我撞了他。我听说监控坏了的时候很焦虑,因为我很可能就不清白了。那两天我上网查相关案件,还让网友帮我算行动轨迹,行车速度等等。如果我最后真的被认定需要承担责任,我需要支付营养费等等,还有误工费,按照金华的工资标准,一个月最少3000元吧,我都不知道要赔偿多少。我那几天不是生气,委屈,而是恐惧。”
真相大白——
伤者儿子:从没想过去讹钱,我觉得是他想多了
现在曹先生依然在医院里,他的肺摔破,第一肋骨的软骨摔伤,不能下地走路,说话也比较困难。
曹先生的儿子曹准(化名)告诉红星新闻,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主观故意去讹滕先生钱。
“那天事情发生得很紧急。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好好骑车忽然摔倒,主观上判断应该是受外力造成的。我的父亲无法判断为什么摔倒,事故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很正常,只能交警判断。”曹准告诉红星新闻。
对于曹先生妻子是否辱骂滕先生,曹准这样解释:“我爸住院我妈是非常着急的,对方态度其实也不好,说你不是当事人为什么插手之类的。我妈脾气就被点着,说了气话。但是我们完全接受交警的调查结果,我妈也跟滕先生道歉了。”
“我没有想到他认为我们在讹钱,我觉得他想多了,是被迫害妄想。”曹准说。
曹准得知滕先生要起诉之后,给滕先生打了十几个电话,“后来他接了,我就不断道歉,说他要什么赔偿可以列清单,我们都接受。”
律师说法
滕先生起诉的社会意义显著
红星新闻就滕先生起诉一事采访相关律师。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健律师认为:“《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外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小伙来回的打车费,拖车费,误工费,伤者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小伙起诉称伤者承担1元的精神损失费,钱不多,但是如果得到法院的支持,对现在社会被碰瓷讹诈的现象,有一个警示的作用。不敢扶摔倒老人的背后,是怕被讹诈。如果让‘讹诈者’,在事实水落石出之后承担一定的‘讹诈’责任,那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就会小很多。”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朱宝律师认为滕先生起诉伤者,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我首先觉得未来起诉结果并不重要。彭宇案之后,对于扶起的问题有很多探讨。如果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将做好事的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实是一种社会的进步。让我们未来见义勇为的时候,有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撑。他第一个诉讼请求赔礼道歉,这个一定可以支持,由于伤者的言行,让见义勇为者得到了一种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第二个精神损失费是象征性的,我觉得可以支持。在社会评价降低之后,见义勇为者确实受到了精神压力。结果还要再看。”
曹先生的索赔不属于敲诈勒索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在本案中,曹先生并不明确滕先生是否撞了自己,向其索要赔偿,并未构成侵权,是法律允许的,不属于敲诈勒索。
原标题:“没看到监控前,我很恐惧” 小伙扶人反被讹起诉索赔1元,与伤者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