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商标之争两地法院判决相反 是地方保护?
南方都市报盘消息,日前,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公司(简称“苏稻”)诉北京稻香村公司(简称“北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稻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
有趣的是,在此之前一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刚对双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份判决,要求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旷日持久的“南北稻香村”商标争夺战这次因为司法裁判时间相近、结果相反而引发外界关注,尽管有观点以“案件涉及标识、商品不同”为由认为南北两份判决不抵触。当然具体到诉讼本身,因“南北稻香村”各自合法享有使用含有文字“稻香村”商标的权利,其在使用各自商标过程中,“如果未能严格按照自己所持有的商标标识来使用,就可能会涉及对对方商标权的一种侵权”。但对比两份判决还是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细微差异,在对“稻香村”商标归属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上两份判决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判断,梳理“南北稻香村”经年累月的商标权之争不难发现,客观上也确实存在所谓司法判决“主客场”的问题——媒体报道显示,“自2015年9月起,北稻公司分别向北京多家法院起诉苏稻侵权,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
“南北稻香村”的商标权争议,现在成了南北法院的司法判断差异,即便两份判决因“涉及商品、标识不同”所以在理论、程序上并不抵触,但同样要求败诉方停止在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的判决结果,最终恐怕将堕入“执行难”的困境。好在南北两地法院还都只是一审判决,可能还未走完二审终审程序,但即便如此,各自进行的二审程序也将面临不同的审理法院以及可能依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南北稻香村”的商标权大战在消耗双方精力、财力的同时,也在事实上消耗着大量的司法资源。
“北京的法院判北京稻香村赢,苏州的法院判苏州稻香村赢”的局面不能仅以巧合做解释,不光是两份判决结果给公众一种“主客场的错觉”,而且诉讼双方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同样表现出对所谓“主客场”的信奉和依赖。民诉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南北稻香村”系列纠纷中双方对被告住所地法院的选择性回避究竟是出于怎样的现实考量,颇值得深思。针对同一商标权争议做出的不同裁判文书,在出现相异的判决结果同时应有更详尽的法理阐释,以化解外界对“地方保护”的某种猜测。
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便在于司法的去地方化,司法裁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难免存有地域、文化差异,其对特定诉讼内容的认知和判断也可能无法完全统一,比如对“稻香村”品牌(甚至包括口味)自有其内心确认,让司法裁量因此有出现偏见的可能。司法的去地方化改革本身就是要从制度设计上尽可能避免具体裁量身陷左右为难的困境,不让司法裁量(或者只是客观上)给人一种地方保护的印象——司法去地方化的目标,根本上也是在杜绝裁量结果对地方利益有所倾向,哪怕仅仅是倾向的错觉。“南北稻香村”之争不能异化为司法的地域之争,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不应当影响到专业司法对待具体社会纠纷的判断,而让诉讼各方对所谓“主客场”放弃幻想的基础,就是要通过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判决去一点点增加社会成员内心的确信。
“南北稻香村”的循环诉讼是否还要继续,无尽的诉由变换带来事实上的重复诉讼,不仅客观上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还可能波及司法公信。最高法需要适时介入,对“稻香村”的商标权归属给出有说服力的专业司法判断,以避免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消耗。
原标题:“南北稻香村”之争不能成为司法地域之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