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首案”,抖音诉百度“伙拍小视频”侵权
澎湃新闻网消息,今日头条和百度在北京打了一场有关短视频的侵权官司。10月30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槌审理了“首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原告“抖音短视频”以被告“伙拍小视频”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为由提起诉讼,认为给其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则辩称,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涉案短视频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成庭审争议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涉案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百度网”网站首页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澎湃新闻注意到,庭审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短视频是否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抖音”方面认为:涉案短视频虽只有14秒,但却是经过了抖音用户的精心设计、编排、剪辑、表演,属于其个人的智力成果,且关注度高,评论量大,有很高的知名度,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以保护和鼓励短视频的创作与创新。
被告“伙拍”方面辩称,抖音用户创作的涉案视频,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被告还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短视频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就涉案短视频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针对短视频究竟是百度平台上传的,还是用户上传的问题,被告提供了“伙拍”视频上传用户的注册手机号,证明涉案的视频由伙拍用户“451670”提供,“被告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该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二被告不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修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抖音”则认为,被告在举证中对此存在反复:首次举证的时候未提交用户信息,直至2018年10月24日又突然主张是用户上传了内容。
全程自动语音识别记录,未设书记员
庭审中,合议庭还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对当事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被控侵权行为情节与性质、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案,庭审持续了近150分钟,未当庭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采用了在线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通过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方式参加诉讼,全程采用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进行记录,法庭内未设书记员席,还启用了庭审笔录自动生成、电子签名等技术。
原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首案”,抖音诉百度“伙拍小视频”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