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诉苹果民事裁定书曝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和硕受豁免
第一财经记者独家获得了这份来自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高通起诉的苹果四家子公司分别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禾分公司。
该案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高通公司于今年7月10日向福州中院申请责令诸被告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对苹果四家子公司的侵权产品iPhone 6S至iPhone X的7款手机产品停止销售。
第一财经记者联系了代理本案的相关律师,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应。不过据该所律师称,诉讼律师不便对案子发表太多意见。
法院认为,高通公司的请求具有程序法依据。法院同时提到,专利侵权涉及高通公司的“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高通提供了该专利的副本,证实了高通公司是专利的专利权人。
高通公司提出,如果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及时被制止,将会造成后续侵权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问题,此外,苹果新型号的手机上市也会进一步扩大高通公司的损失。
高通公司还认为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将损害中国市场上已经与高通公司建立许可关系的其它手机厂商的产品竞争力。高通公司为此提供了3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并负担了5000元的案件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高通公司声明裁定书不适用苹果公司委托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蜂窝产品,也就是说被禁售的苹果产品不包括和硕生产的iPhone。“高通可能与和硕达成了协议。”相关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根据法院裁定,裁定书送达后就立即开始执行,效力持续至判决生效之日。如不服裁定,客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不是高通第一次在中国起诉苹果,但是第一次起诉成功的。去年9月29日高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三项诉讼,指控苹果公司在中国侵犯了高通三项中国非标准必要专利。高通请求了禁令救济,要求禁止苹果公司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相关iPhone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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